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5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8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7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融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所載「得手後藏放在安全帽內攜出逃逸」,應補充為「得手後藏放在安全帽內攜出,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陳柏融前有數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不佳,且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實有不該;但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已與告訴人 吳志賢 於偵查中成立調解,且已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前給付第1筆調解款項,此有本院112年10月31日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復參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查:被告竊得之黑色包包1個、現金新臺幣300至400元,固屬
其犯罪所得,然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此有上開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所成立之調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竊得告訴人之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各1張、提
款卡2張、存摺1本等物部分,均具有個人專屬性,一旦遺失均須申請掛失、註銷並重新申請領用,是前開物品即已失去功用,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7059號被告陳柏融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5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4日20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吳志賢所經營之「二醬軍雞排店」內,利用向吳志賢借用廁所之機會,徒手竊取吳志賢置於該店桌上之黑色包包1個(內含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等證件、提款卡2張、存摺1本、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至400元,黑色包包本身價值約1,000元),得手後藏放在安全帽內攜出逃逸。 嗣吳志賢 發覺遭竊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志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志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證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被告案發當天擔任外送員至上址店家取餐之消費明細、車輛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駕籍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扣案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所竊得之上開包包1個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願分期賠償告訴人6萬6,000元,告訴人亦已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臨調字第2936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足憑,倘被告於審理時已如數賠償告訴人,則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免過苛,亦請審酌此情,對被告從清量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檢察官陳佾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