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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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異議人 陳淑卿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吳易翰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23249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