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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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壬○○訴訟代理人癸○○
號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卯○○被告子○○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己○○
丁○○丑○○寅○○甲○○○辰○○○庚○○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