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03號被告即反訴原告聚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 曾柏暠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宏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及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