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14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許惠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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