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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