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上開罪名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甲○○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到庭撤回告訴,此有訊問筆錄二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