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3號再審原告 李增俊
吳愛治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起訴聲明之請求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萬3672元,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萬36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