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5號再審原告 劉淑芳
陳博能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謹偉 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怡先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