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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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季宏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 律師
陳惠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874、99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季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季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8年8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李宛臻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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