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3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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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二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2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於警訊時,矢口否認
有竊盜情事,並請證人 邱月梅 為其證稱於95年9月3日下午1
時許在 邱女 開設之卡拉OK消費等情,惟據邱女於警訊時證稱
被告於上開時間並未前往消費,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應認
屬實。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