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73號
原告 郭庭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柏霖即陳炳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7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