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73號

原告 郭庭瑋

被告 羅柏霖陳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柏霖即陳炳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7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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