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64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原告與被告 陳彥達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2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64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原告與被告 陳彥達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2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