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邱春夏
邱家豪 邱筠甄 邱媵芸 邱芳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被告祥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模臨 被告 魏照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上列被告魏照榮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對其及被告祥益營造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得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