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9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佳融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於超過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之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80號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下同)600,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嗣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之原因事實為相對人以聲請人為第三人江明雲借款本件700,000元、年利率20%及違約金每萬元每日20元之連帶保證人。嗣上開債務迄未清償,茲聞聲請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相對人願提供擔保聲請就60萬元內為假扣押,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80號裁定准予相對人以200,000元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6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而關於假扣押債權金額170,000元部分,相對人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39號),嗣聲請人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士簡調第962號案件受理中。是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關於170,000元部分,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故聲請人就該部分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另逾上開金額部分,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函覆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超過170,000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