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志成因竊盜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康志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5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4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2年06月15日│102年07月29日│102年0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少│臺中地檢102年度少│臺中地檢102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232號│連偵字第232號│連偵字第2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27號│103年度易字第927號│103年度易字第9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7月21日│103年07月21日│103年07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27號│103年度易字第927號│103年度易字第9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8月18日│103年08月18日│103年08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846號(編號│字第12846號(編號│字第12846號(編號│││1-3定應執行拘役110│1-3定應執行拘役110│1-3定應執行拘役110│││日)│日)│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2年05月21日上午│102年05月21日下午││││10時│4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161、1162、│緝字第1161、1162、││││1163號│116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中簡字第│││實││1836號│183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中簡字第│││決││1836號│18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72號(編號│字第1872號(編號││││4-5定應執行拘役60│4-5定應執行拘役6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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