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信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信志因如附表所示之十一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廖信志因如附表所示之11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11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附表:受刑人廖信志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8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26日│103年2月2日│103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846號│第14978號│第149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439號│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豐簡第439號│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3日│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989號│第1014號│第101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6│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8月│││罪)│││├────────┼──────────┼──────────┼──────────┤│犯罪日期│103年2月28日│103年3月2日│103年3月11日│││103年2月16日│││││103年3月2日(共2次)│││││103年3月3日│││││103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978號│第14978號│第87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103年度訴字第8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1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103年度訴第811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14號│第1014號│第8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