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陵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青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信用卡契約係何時成立即卡號為何?相對人何時未依約繳款?。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