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6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