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李璧君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