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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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經扣案之被告甲○○(已另經不起訴處分)所持有之海洛因○‧三三公克,為第一級毒品,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白粉,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係海洛因(淨重○‧三三公克,包裝重○‧一七公克),有該局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00)000000000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是白粉屬海洛因無訛。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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