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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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申憲章律師被告丙○○
丁○○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吳俊龍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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