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465號
上訴人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大暘自動控制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