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62號
抗 告 人 中華愛國同心會
法定代理人 周慶峻
訴訟代理人 張秀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徐時暘 間給付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