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偉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7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唐偉森456│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13152│0000000000│06月15日│8月31日止│點七九│││元│307│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3│新臺幣│唐偉森456│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139506│0000000000│06月15日│8月31日止│點七五│││元│307│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4│新臺幣│唐偉森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17000│0000000000│06月15日││點九九│││元│584│起│││├──┼───┼─────┼──────┼──────┼───────┤│005│新臺幣│唐偉森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81370│0000000000│06月15日│││││元│584│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2756號)
緣相對人唐偉森於民國85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298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唐偉森於民國103年5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22元及費用4545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