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王重亢
王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明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段00
0地號土地,依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線相較所產生差異面積部分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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