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聲請人 詹閔智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劉宗賢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8年11月11日之本票1紙,到期日未載,票據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為證。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執有之上開本票,其票上記載發票之年、月、日為中華民108國11年11月,依前開說明,其年月日之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故該紙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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