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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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救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50號聲請人 徐世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聲請作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所述本案訴訟之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何閣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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