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告棠敏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明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家浦
薛維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與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7年4月17日下午3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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