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明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明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99年度上訴字第879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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