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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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和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陸三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第92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841元(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部分占用土地面積為12.37㎡×公告土地現值75,169元/㎡=929,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