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高健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被上訴人震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梨韶 訴訟代理人 徐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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