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45號原告社團法人桃園縣地政士公會代表人 陳文旺 上列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起訴狀內誤載被告機關為「行政院」(應記載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為「 吳秀明 」),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又本件原處分之處罰內容除裁罰新台幣40萬元罰鍰外,並處分原告「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若本件原告不服之範圍包括上開命令停止違法行為,則因該項處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原告應於起訴狀內明確記載,以利後續程序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巫孟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