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張騰騏
張朝政 張淑玲 被告 林志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8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