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徐鈺翔 法定代理人 蔡濰安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被告 魏家安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29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