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清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612、2225、267
2、2707、2708、2796、2802、2854、2950、3247、44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Phone6Plus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IPhone7Plus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12、2225、2672、2707、2708、2796、2802、2854、2950、3247、4440號被告謝清鴻涉犯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18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扣案之IPhone6Plus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IPhone7Plus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清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07年8月18日死亡,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及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IPhone6Plus行動電話1支(IMEI:
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IPhone7Plus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本院前開案件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供承明確(見偵字第1612號卷第13頁背面、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2號卷第61、66頁),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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