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黃義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小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小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小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小北社福基金會)之董事長,小北社福基金會於民國101年8月6日報經臺南市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2冊第18頁第96
7號)。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3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共4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北社福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3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2月24日南市社助字第1081500202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小北社福基金會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上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小北社福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小北社福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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