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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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漢勝企業工程行即 姜依伶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