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謝茂章 相對人 陳炎輝 相對人 陳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炎輝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3月14日,並由相對人2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陳炎輝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西林││52│建│162.52│全部│所有權人:陳│││││段││││││金財│└──┴───┴────┴──┴───┴─────┴─┴──────┴───────┴──────┘┌─────────────────────────────────────────────────────────┐│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一│二││樓│││││築材料││││││號│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57│嘉義縣大│嘉義縣大│鋼筋混凝│42.8│59.0│14.0│6.89││││12││││全部│所有││││林鎮西林│林鎮西林│土加強磚│4│1│3│││││2.│││││權人││││里4鄰中│段52地號│造二層││││││││77│││││:陳││││山路211│││││││││││││││炎輝││││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