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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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24號聲請人 鄭東曜 法定代理人 廖雪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國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國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