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陳廷翰
陳冠樺 被告 羅洪金
羅振忠 羅文益泰汽車保養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一項所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與被告羅洪金李、羅振忠、羅文益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另請求被告羅洪金李、羅振忠、羅文益給付原告租金新臺幣168萬元之不當得利各五分之一,依前揭規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97,36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於補繳裁判費後,並應補正被告和泰汽車保養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姓名、最近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表:
┌──┬────────┬─────────────┐│編號│地號│計算式: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權利範圍(新台幣)│├──┼────────┼─────────────┤│1│嘉義市○路○段│14,200元/㎡×625㎡×2/5│││428-99地號│=3,550,000元│├──┼────────┼─────────────┤│2│嘉義市○路○段│14,200元/㎡×969㎡×2/5│││428-102地號│=5,503,920元│├──┼────────┼─────────────┤│3│嘉義市○路○段│14,200元/㎡×6㎡×2/5│││428-229地號│=34,080元│├──┼────────┼─────────────┤│4│嘉義市○路○段│14,200元/㎡×77㎡×2/5│││428-231地號│=437,360元│├──┼────────┼─────────────┤││小計│9,525,360元│├──┼────────┼─────────────┤│5│租金不當得利部分│1,680,000元×(1/5+││││1/5)=672,000元│├──┼────────┼─────────────┤││合計│10,197,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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