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啟宏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有仿冒商標NICI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玩偶肆拾玖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啟宏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19號判處無罪確定,本案為警查扣仿冒NICI商標玩偶49件(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廖啟宏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19號判處無罪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附有「NICI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玩偶49件,係屬侵害商標權而可專科沒收之物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片、扣案物照片、禮讚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在卷可憑,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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