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56號原告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被告 曾明宗
曾明泉 曾永福 曾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