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王以森 (即 王秩忠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高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0│1│503│├──┼────────────┼────────┼──┼──┤│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0│1│50│├──┼────────────┼────────┼──┼──┤│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116│├──┼────────────┼────────┼──┼──┤│0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30│├──┼────────────┼────────┼──┼──┤│0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97│├──┼────────────┼────────┼──┼──┤│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8│├──┼────────────┼────────┼──┼──┤│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51│├──┼────────────┼────────┼──┼──┤│0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24│├──┼────────────┼────────┼──┼──┤│0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93│├──┼────────────┼────────┼──┼──┤│00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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