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宜均 即 謝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翁振東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姚宜姈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挺鈞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宜均即謝慧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並無任何清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分配,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上開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庭司法事務官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