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家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催字第9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龍泉被繼承人 陸士義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第七行及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八德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八德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