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55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路○○號2樓房屋,前開房屋原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但原告僅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本院乃依職權函詢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該處99年5月19日北市地價字第09931393500號函復前開房屋現值之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2,118元,爰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409,301元(12,118元/㎡×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之面積198.8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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