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破更三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更三字第1號破產人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忠 律師破產管理人 陳秀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93萬8,018元,扣除財團費用4萬8556元後,尚餘88萬9462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報告、存摺、收據、支票及各破產債權人之匯款回條聯等件影本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