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黃義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嘉水警
偵字第10700013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主文:
主文
黃義典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義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2月31日下午4時19分。
㈡地點:嘉義縣○○鄉○○村○○○0號之13。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携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鋼叉。
二、上列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經證人在被移送人之相片影像資料
查詢結果上所為指認。
㈡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
所生之危害等,量處如主文前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至於
被移送人所攜鋼叉並未扣案,本院尚無從併宣告沒入,附此
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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