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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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立右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台北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一0五號及第二六三四六號),本院台北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移由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立未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登記並發給登記證,竟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擅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開設「金頻道KTV」,經營視聽歌唱及酒吧等業務,分別於同年六月七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及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八時二十分許,為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獲,並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同年八月二十日分別以北市建一字第八八二三六八六六號、北市建商三字第八八二五0七九二號函科處罰鍰五千銀元、一萬銀元並命令停業在案,詎被告拒不遵令停業,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在上址又為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派員稽查查獲。被告復未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登記並發給登記證,另於八十八年九月二日起,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開設「大世紀商務俱樂部」,經營視聽歌唱及酒吧等業務,分別於同年九月五日上午二時十分許及同年十月十五日上午零時二十分許,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臨檢查獲,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及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分別以北市建商三字第八八二五八三五六號、00000000號函科處罰鍰五千銀元、一萬銀元並命令停業在案,詎被告拒不遵令停業,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一時七分許,在上址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內原定有刑事罰之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廢止,並經總統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自000年00月000日生效。足見本件被告為右揭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行為後,已因法律修正廢止其刑罰,揆諸前開法條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黃俊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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